車輛不開轉向燈和行人搶行
盡管機動車在多數主干道路沿線路口右轉彎不受交通信號燈約束,但不受約束并不代表可以隨意右轉彎。占用非機動車道右轉彎、機動車右轉彎與非機動車和行人搶行、直行右轉車道鳴喇叭催促前車讓路……本市和平、河西、南開等區多個主干道路沿線路口“霸王右轉車”還真是不少。 進直行右轉道鳴笛催前車讓路 時間:昨天8:00 地點:和平區福安大街北安橋頭 正值交通高峰時段,一輛黑色捷達車停在最右側直行右轉車道第一個,停在其后的出租車閃著右轉燈不停地鳴喇叭,催前車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交叉路口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前車正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違反該規定駕駛人將受到記2分、罰款100元的處罰。 強行進入非機動車道右轉 時間:昨天17:45 地點:和平區多倫道興安路交口 興安路一側非機動車道總會被強行右轉機動車“霸占”。路口設置了隔離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間劃有白實線,但還有不少機動車駕駛人拿非機動車道充當右轉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違反該規定駕駛人將受到罰款1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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