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來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全部責任:當事人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或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慶當負全部責任。
主要現任和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都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同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或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均應當負同等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三方以上當事人有違章行為,應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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