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信號和非機動車信號燈
1)綠燈。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2)黃燈。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4)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2.人行橫道信號燈
1)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2)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人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人人行橫道的?梢岳^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3.車道信號燈
1)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2)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4.方向指示信號燈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5.閃光苦告信號燈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繚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6.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和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和行人通行。
交通標志是利用圖形符號、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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