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王女士在一次車展上得到購車能省下內飾費的口頭承諾,便花1萬元與車行簽訂了一份定車協議。但到了交車日期,定車協議卻成了“訂車”協議,王女士想要如期提車,就必須追加1.8萬元內飾費。近日,青島市李滄區消保委濱河路消保分會的工作人員認為,消費者遇到了車行的提車加價陷阱。
車展上開“空頭支票”
“提一輛現車要2.8萬元,都隱含在協議和車內裝飾費中,而且車行也不提供定車協議,我真是中了連環圈套了。”6日,家住李滄區九水東路的市民王女士告訴記者,去年10月份,她在重慶路的一家汽車4S店看中了一輛售價19.98萬元的SUV。當時詢問銷售人員得知,這款車當時沒有現車,只能等1個月,而且還要加2萬元的內飾費才能提車。但在之后不久舉行的一次車展上,王女士看到了這家4S店正在參展,銷售人員說在車展買車可以省去裝飾費用,只需要交付1萬元定車款就能買裸車,但需要等待3個月左右。王女士當場便和車行的工作人員簽訂了購車協議書,交了1萬元的定金。
收據上“定金”成“訂金”
今年2月初,王女士接到車行電話,稱王女士購買的這款車已到貨,但想提車必須加1.8萬元的內飾費。王女士很生氣,聲稱與車行簽訂的購車協議中約定購裸車。但是車行雖然承認收了王女士1萬元是預約購車的“訂金”,可以購買裸車也只是口頭約定。王女士以車行不履約為由,要求車行雙倍返還定金。但是車行工作人員告知王女士,只能原數返還1萬元訂金。
因為協議書一直由車行保管,并沒有交給王女士,直到雙方反復交涉時王女士才發現,車行給她的收據上寫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一字之差,發生糾紛車行就可以逃避責任,而王女士想要提車,就必須再追加1.8萬元內飾費用。無奈之下,近日,王女士到消保部門投訴。
聽王女士介紹了情況后,李滄區消保委濱河路消保分會工作人員立即聯系了這家位于重慶路的車行了解情況。但是對方不承認和王女士簽訂過協議書,只是工作人員口頭承諾幫助王女士向廠家爭取購買裸車。因為王女士沒有購車合同或者協議書等有利證據,目前消保委工作人員仍在積極幫王女士與車行協商,力爭維護王女士的權益。
加價陷阱提前設下
消保委工作人員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業作了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在日常消費中,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消費者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訂約金或押金”等,以逃避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房屋等高價值商品時,一定要簽訂正規合同,不要相信口頭承諾,同時要認真查看合同條款,對于利于對方的免責條款,盡可能予以拒絕;如果以手寫協議的方式約定相關事項,一定做到協議書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帶來維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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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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