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霧天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要求。同時,在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因為遠光燈在霧中會產生漫反射,反而影響視線。
必須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除了基本燈光外,霧天行駛還應當專門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具有極強的穿透力,能在低能見度天氣中讓其他車輛和行人及早注意到,有效預防事故發生。危險報警閃光燈(雙閃燈)則能進一步增強車輛的警示效果。
不同能見度下的燈光使用規范
根據能見度不同,燈光使用也有具體規定: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需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需額外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能見度小于50米時則應開啟所有燈光并盡快駛離高速公路。同時要相應降低車速,保持安全距離。
嚴禁使用的燈光
霧天行駛嚴禁使用遠光燈,因為遠光燈會被霧氣反射形成光幕,嚴重影響駕駛員視線。同時也要注意,霧燈不能作為日常照明燈使用,在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開啟霧燈會對其他駕駛員造成干擾甚至傷害。
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除了正確使用燈光外,霧天行車還需注意控制車速、保持安全距離、勤用喇叭提醒、避免急剎車和盲目超車等。必要時可開啟車窗除霧功能,保持前擋風玻璃清晰,并盡量選擇中間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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